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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管理
 
 

    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党员管理是按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党员实行管理,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员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和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主要是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安排好党的组织生活,给党员分配工作,听取党员汇报,组织党员开展各种活动,对党员进行监督、考察和鉴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党内统计,处理党员的党籍等等。思想管理,主要是对党员进行教育。

   
党员目标管理
  所谓党员目标管理,就是以支部为单位,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一定时期内应做的工作转化为具有数量、质量、时限要求的具体目标,经党员自定、小组评考、支部审定后付诸实施。其特点是:把组织的制约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远大目标与具体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党员目标考评,既可为表彰优秀党员提供客观标准,也可为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准确依据。
  党组织对外出党员的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8)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9)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0)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11)以上各项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申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如何对待党员自行脱党和退党问题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
  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正确对待党员退党问题。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因此,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出党组织。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批准。
  (2)党员要求退党,应向党组织提出,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共产主义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的党员要求退党,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予以批准。
  (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怎样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和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尽快使他们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也应做好思想工作,要关心和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除名:这是对某些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法,即除去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按照党章规定,除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宣布除名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应当一致。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说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时,是广义概念;当我们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是指狭义概念。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党员证明信: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已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和过期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 《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

  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
  (1)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
  (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积极向家乡群众传递致富信息,为家乡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
  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
  (1)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
  (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要求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出所在单位的思想、工作情况,积极向家乡群众传递致富信息,为家乡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4)要求党员外出返回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并如实向党组.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联系。 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 (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如与所到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时,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不得拒绝接收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
  我们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党员不论走到哪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接收流动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是各地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流出和流人地区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每个党员不论流动到哪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的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
  任何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持有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属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员有权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严肃处理。
    党组织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应破除"人才单位所有、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为本单位众多人才施展才华、发挥聪明才智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要教育干部职工正确认识人才流动的积极意义,提倡合理有序的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党员,如本人要求流动,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并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而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用不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等办法去阻止人才的合理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不能不辞而别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党员不能不辞而别
  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 (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启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妥善解决党员流动中的争议问题
  关于人才流动,包括党员流动的问题,党和国家已有相应的 规定。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因此,党员在人才流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改变,更不能无视这些规定,自行其是或另搞一套。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与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方法

  1.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含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下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党组织、整顿党员队伍的一种加强党的建设的制度。这项制度是198812月中典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提出来的。目前这项制度已经成为党内的一项经党性的制度。通过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可以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推动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过程中,要坚持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在评议中,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的、脱离实际的过高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2) 民主公开原则。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群众对党员的评价和意见,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党员。
  3) 平等原则。要做到党员在评议标准面前从平等,不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一视同仁,严格要求。
  3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总的来说,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根据现阶段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和特点来确定和调整。不同地区还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补充具体内容。一般来说,民主评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4 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相对集中。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通常为:
  (1)学习教育阶段。民主评议党员的学习内容,一般以党章、邓小平理论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文件。着重抓好邓小平理论的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2)自我评价阶段。自我评价主要是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自觉清理思想,检查言行,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评前,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个人总结写好后要经党支部审定,然后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3)党内、党外评议阶段。先在党支部或党小组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通过意见箱或同党员个别谈话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内互评后,可采用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4)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
  (5)表彰、处理阶段。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5 预备党员的民主评议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是,在表彰处理阶段,与正式党员的对待有所不同。一是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用其他。式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二是对预备党员不能做劝其退党处理。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有的可以延长预备期;有的可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 党员评议格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1)优秀党员;2)合格党员;3)不合格党员。
  7 民主评议党员材料的处理
  对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材料的处理,一般做法是:评为优秀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理的,违纪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除存文书档案外,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其他党员的有关评议材料一般不存入本人档案,可以按文书档案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程序

  准备阶段
  1.调查摸底:基层党组织在民主评议前对本单位党员队伍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状况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摸清情况,分类排队,为制定方案和搞好评议奠定基础。主持人(单位)基层党委支部委员会
  2.制定方案:基层党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民主评议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体现行业特点。主持人(单位)基层党委支部委员会
  3.搞好试点:评议工作开始前,基层党委应选举一个或几个党支部先行一步,探索总结民主评议的作法和经验,以及时指导面上的工作。主持人(单位)基层党委
  评议阶段
  4.学习动员:以基层党委或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进行民主评议动员,使党员明确标准,端正态度,自觉参加和接受评议。对党员干部应提出更高要求。主持人(单位)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
  5.自我总结:党员以党章、《准则》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联系本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对自己作出正确的估价。主持人(单位)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6.民主评议:首先组织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然后召开党小组会,党员进行自我鉴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进行评议。主持人(单位)党支部或党小组
  7.组织评定:党支部在听取党员个人总结和群众代表评议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写出评语。评语以写实的方法,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或错误,评出优秀和基本不合格党员。评语用词要准确,所指问题应有依据。主持人(单位)支部委员会
  8.反馈情况:在对每个党员写出评语之后,由支部分工,逐个向党员转达评议情况、评语,并针对问题提出要求。主持人(单位)党支部委员
  9.组织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评出的基本不合格党员要在认真进行教育的基础上,视其态度,根据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需要劝退或除名的,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党手续。对基本不合格但有改正表现的,要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主持人(单位)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
  10.个人制定整改措施:党员根据党内外群众民主评议意见,按照党员标准和自已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争当优秀党员的措施。主持人(单位)党支部
  11.支部制定整改措施:支部委员会要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分析支部在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根据党章对支部工作的要求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创建先进党支部的措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主持人(单位)党支部书记
  12.总结表彰:党委(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民主评议情况,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表彰优秀党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党委(支部)和党员工作目标和措施。主持人(单位)党委书记或支部书记
  13.建档归档:民主评议后,基层党委应将《党员民主评议表》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内备查。评出的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主持人(单位)党委
  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除了在经济上对党有所资助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
  ①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②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党费,不能预交,不能当月不交,以后补交,也不能一个月交几个月的党费。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国、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他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教育和批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④必须使用人民币(包括硬币)交纳党费,不能用单位食堂的饭菜票、浴票、理发券等代价券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是件严肃的事,如发现用代价券交纳党费的情况,支部必须及时进行教育。党员出国出境,向国内党支部用外币交纳党费,可由支部到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
  (2)党员交纳党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应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6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8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1500(1500)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党员应怎样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通常应按月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宜由别人代交,也不能提前或数月一次性交纳。除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向现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外,其他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由党员本人把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在没有划分党小组的支部,由党员本人直接交给支部组织委员。党员如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是外出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千元以上的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凡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千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党费管理与使用
  党费管理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必须按要求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立账目、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定期向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党费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
  党费只能用于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党费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如党员教育会议、党员培训班的学习材料费等。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业务学习的资料、订阅党员读物等费用。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工作业务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这主要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但不要用于给个人的物质奖励。
  (4)对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的费用。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殊困难补助,必要时可在党费中支付。